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共七章四十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带来哪些变化?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附则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将带来哪些新变化?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从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2.强化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新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工伤预防的规定,同时在第六章统筹规定了康复待遇,为补齐这两块短板提供了法律依据。
3.提出了建立省级调剂制度的要求
新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的功能,营造均衡的经济发展环境。4.满足了实时参保多头参保需求
随着工伤保险待遇的逐步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现阶段困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能不能7×24小时全天候实时参保。有的市县存在参保“空窗期”,每个月有几天不办参保手续;
★二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能不能多头参保,农民工等群体能不能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
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满足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需求。5.规范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此外,新条例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6.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一共有1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二是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
三是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
四是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此外,新条例还对工伤认定受理管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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