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五七工及家属工?五七工是指什么?
五七工、家属工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之间有本质区别。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精神,我们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
五七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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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个别行业企业结合他们的工作性质,在本行业内还有另外一些称呼,比如石油行业企业曾把他们称作“会战家属”,也有的行业企业在组织这些人员劳动时结合当时的政治形势,提出了“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思想革命化”的口号,因此又把他们称为“三化工”。 “五七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临时工。首先,他们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计划用工不足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与企业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关系,并且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被企业录用。其次,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期有的行业或部门出于政治需要有意识地创造或保留了这一群体。第三,改革开放以后全国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诸如“行动军事化、劳动集体化、思想革命化”的口号不再提倡,据统计这部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980年以前。
“五七工”、“家属工”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之间有本质区别。前者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而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有劳动部门招工手续,是国家正式纳入用工计划统一管理的人员,因此他们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五七工养老保险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过去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企业效益不好,没有能力为这些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平衡角度出发没有积极引导他们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照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发[1995]6号文件、国发[1997]26号文件,他们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群体,将他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等于将他们早已拥有的参保权还给他们。而“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劳动部门的招工手续,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与保障一体化的体制下,劳动部门按照计划指标给了某人招工手续,就等于同时给予了他的养老保障权益,因此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并没有赋予他们养老保障权益,从理论上看他们的养老保障权益在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精神,我们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扩展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这些人员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溯及到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实施初期。
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确保他们老有所养,有尊严地生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的关怀,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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