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拟将人身险公司分五大类进行监管 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2月2日,银保监会制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在业内征求意见。
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为基础进行分类,根据本办法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
《办法》将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 5 个类别。其中,Ⅰ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1 级;Ⅱ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2 级;Ⅲ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3 级;Ⅳ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4 级;Ⅴ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 5 级或 S 级。
《办法》表示,监管机构会将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以及适用的监管措施等,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
《办法》还指出,监管机构定期监测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监管分类工作结束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 30 日内完成分类。
风险较高的V类公司或被暂停万能险和扩展类业务
在经营业务范围方面,《办法》明确规定。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Ⅱ类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 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Ⅲ类公司。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积聚。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一司一策”对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提出压降要求。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Ⅳ类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在经营区域方面,《办法》表示,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此外,《办法》还指出,人身保险公司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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